(2015)未执恢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江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杰,江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杰,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洋,男,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文杰与江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刘文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3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1633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44083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文杰,执行费6144元江洋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33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