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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恢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刘文杰与江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杰,江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恢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刘文杰,男,1989年11月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江洋,男,1991年12月15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刘文杰与江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刘文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338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416330元及利息,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44083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刘文杰,执行费6144元江洋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333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田 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