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首兴与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2335号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程玉珍,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首兴,男,1955年出生。委托代理人孟祥升,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法定代表人张民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福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首兴诉虞城县绿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商丘市豫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庄首兴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梁大红人民陪审员 何文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赵晓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