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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辽宁兴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董相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辽宁兴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董相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中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兴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董相瑞。申请执行人辽宁兴丹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董相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3月17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8月1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中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丽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翁林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