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一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俊鹏与王涪苇、高郡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137号原告张俊鹏,农村居民。被告王涪苇,女,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大泽山镇西崖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50511602X。被告高郡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鹏与被告王涪苇、高郡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俊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鹏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