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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俊鹏与王涪苇、高郡卿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3137号原告张俊鹏,农村居民。被告王涪苇,女,1985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大泽山镇西崖村。身份证号码37068319850511602X。被告高郡卿,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鹏与被告王涪苇、高郡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俊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俊鹏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