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迎中财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张曼与吕向光、赵晨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曼,吕向光,赵晨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迎中财保字第373号原告张曼,女,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被告吕向光,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被告赵晨晨,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曼诉被告吕向光、赵晨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张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吕向光、赵晨晨银行存款合计一万五千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杜瑞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