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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商初字第5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吴向东与张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向东,张黔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商初字第5619号原告:吴向东。被告:张黔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向东与被告张黔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向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吴向东负担。审 判 员  赵 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谭丽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