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执字第131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谢建友与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等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建友,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317-2号申请执行人谢建友,男,197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员工,住章丘市被执行人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席文民,职务不详。被执行人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蒋华,职务不详。申请执行人谢建友与被执行人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福特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除被法院依法扣划的5514.23元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秦贞民审判员 张永安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