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古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汪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宜古民初字第260号原告汪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波,云南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汪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汪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王某某于2009年8月5日结婚至今,关系一般。从生孩子后,我们与父母一起生活到现在。2015年7月18日晚上12时40分,女方不顾孩子睡觉,与我争吵。第二天早上就独自回娘家不归。我及父母多次到她家喊她,她都置之不理。所以请求法院准予我们离婚,小孩由我抚养。被告王某某辩称:一、原告提出离婚,我同意离婚,原因是:1、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加之脾气性格不合,导致无法沟通,婚后建立不起夫妻感情;2、婚后,原告对被告及婚生子汪某甲的生活不理不睬,关系冷淡;3、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同其他异性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二、婚生子汪某甲随被告生活更有利于汪某甲的健康成长,并由原告每年支付9600元的抚养费(每月800元,每年的1月1日前支付)。1、婚生子汪某甲从出生至今5岁了,一直由被告抚养,已形成了较深的母子感情和生活习惯。如婚生子汪某甲由原告抚养,则改变了汪某甲的生活环境,对汪某甲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2、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被告只有一婚生子汪某甲,而原告同前妻还育有一子王某甲;3、原告对女方实施过家庭暴力,如婚生子汪某甲由原告抚养,对汪某甲的健康成长明显不利;三、夫妻共同财产有一辆云A6K9**的江淮小型汽车和七万的夫妻共同债权,应依法分割。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谈婚,于2009年3月5日在马街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3月5日生育一子汪某甲,现在草甸阳光宝贝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5年7月19日被告携儿子汪某甲回娘家草甸生活至今,汪某甲也转学到草甸阳光宝贝幼儿园上学。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云A6K9**的江淮小型汽车一辆,所有权人为汪某某,2010年2月1日购买。原告主张,为购买该车向段增贵借款40000元,而被告予以否认;被告认为原告之妹汪玉秀欠原被告40000元,原告的亲戚招富的女婿欠原被告30000元,原告对此予以否认。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据及原被告诉辩陈述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差,婚后又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在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说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婚生子汪某甲长期与其母共同生活,由被告负责抚育较妥,故婚生子汪某甲由被告王某某负责抚养至能独立生活。根据原被告的经济状况,本院酌情认定孩子抚育费为每个月500元;夫妻共同财产云A6K9**的江淮小型汽车一辆,根据该车的使用年限,本院酌情认定现在该车价值30000元,应由原被告来进行分割;原被告主张的债权债务,对方予以否认,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本院在此不予认定及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汪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婚生子汪某甲由被告王某某负责抚育至能独立生活,由原告汪某某自2015年11月起,每月给付汪某甲抚育费人民币500元(限期于每月的28日予以执行,2015年的孩子抚育费限期于2015年12月28日予以执行);三、夫妻共同财产:云A6K9**的江淮小型汽车一辆归原告汪某某所有,由原告汪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补给被告王某某财产折价款人民币15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汪某某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审判员 李正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芷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