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温青芝与裴一霖、张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温青芝,女,1942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四段路**号内*******户,身份证号:6104021942********。被执行人裴一霖,男,1961年4月15生,汉族,住咸阳市秦都区四段路**号内*******户,身份证号6101141961********。被执行人张湘兰,女,1962年10月16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6104021962********。温青芝与裴一霖、张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初字第029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裴一霖、张湘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青芝偿还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整;二、被告裴一霖、张湘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温青芝支付借款利息36万元整。案件受理费17040元,由被告被告裴一霖、张湘兰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6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秦执字第0046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审 判 员 王同文代理审判员 胥保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振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