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嘉城执字第6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伍根米与代利���租赁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根米,代利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嘉城执字第678号申请执行人伍根米。被执行人代利军。本院依据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4)嘉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代利军给付申请执行人伍根米损失费5382元,诉讼费1185元,执行费50元,共计6617元。在执行过程中,我院查询了银行、车管、房管、土地均无���产,并将查询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军代理审判员 张建忠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学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