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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成都臣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成都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821-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臣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西一段130号19层7号。法定代表人聂洪林。被执行人成都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芳华街26号4幢1层。法定代表人曹春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新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成都臣信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广告费及违约金合计223250元,诉讼费2904元,执行费324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过程中,在本院辖区内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成都易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并且对该公司的银行基本账户进行了冻结。除此之外,本案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向申请人发出终本告知书以后,其也没有异议。鉴于此情况,本案暂无任何执行条件,拟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广告费及违约金合计223250元,诉讼费2904元,另本案执行费3249元本院未收取。二、终结(2014)高新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