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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阚宏信与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宏信,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1888号原告阚宏信,男,1971年11月29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委托代理人朱夏嬅,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毓,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张新明。委托代理人唐元庆,上海市华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阚宏信诉被告上海紫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邹巧弟审 判 员  沈慧芬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金连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