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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案件名称

胡某与吴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吴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揭惠法民一初字第150号原告胡某,女,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广州市海珠区,身份证号码:×××2527。被告吴某甲,男,汉族,广东省惠来县人,住惠来县,身份证号码:×××1551。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称,2012年6月原告经人介绍后与被告认识。认识三个月后就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吴某乙。婚后刚开始夫妻感情尚好,但是自从发现被告与他人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后,致夫妻感情逐步破裂,现无和好可能。遂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儿子吴某乙由原告负责抚养,被告每月供应孩子抚养费2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胡某与被告吴某甲自愿离婚;二、婚生儿子吴某乙(2013年10月26日出生)由原告胡某负责抚养,被告吴某甲自2015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原告胡某孩子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款项由被告吴某甲于每月15日前汇至原告胡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的帐号(62×××07)。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三、被告吴某甲享有探视权,探视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由原、被告自行协商;四、本案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浩审 判 员  刘金伦人民陪审员  林宝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姚 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