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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范建平与巫春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建平,巫春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9564号原告范建平,男,1972年5月28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告巫春林,男,1964年10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原告范建平与被告巫春林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新健代理审判员  陈献茗人民陪审员  童笑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余海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