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棣执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赵某、李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赵某,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棣执字第7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李某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赵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5247.71元,已执行5247.71元,未执行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棣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金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