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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蔡为斌诉被告朱广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2296号原告:蔡为斌,男,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古沟乡蔡庙村大郢一队13户。被告:朱广清,男,现年40岁,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田集街道朱圩社区圩东一队16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为斌诉被告朱广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为斌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蔡为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为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为斌负担。审判员  岳文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