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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法民初字第03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皮永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法民初字第03214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星光五路189号,组织机构代码75307144-4。法定代表人赵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峰,重庆森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皮永华,男,汉族,农民,住丰都县包鸾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皮永华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培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杜明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