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图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绍典与周建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典,周建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王绍典,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王继玲,现住图们市。被告:周建利,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典诉被告周建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绍典负担。审 判 长 郑恩花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