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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图民初字第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绍典与周建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绍典,周建利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图民初字第709号原告:王绍典,现住图们市。委托代理人:王继玲,现住图们市。被告:周建利,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绍典诉被告周建利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绍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另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绍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绍典负担。审 判 长  郑恩花人民陪审员  崔正植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兰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