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任俊贵与被告郑宏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巢民一初字第02690号原告:任俊贵。被告:郑宏道,男。原告任俊贵诉被告郑宏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受理后,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经审查后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翟华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俊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宏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任俊贵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2年12月13日,被告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在原告处借款10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并出具借据一份。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一直未还。现诉请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万元。被告郑宏道未予答辩。原告举证及证明对象:一、身份证,证明原告身份信息,系适格诉讼主体;二、借条一张,证明被告郑宏道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未予质证亦未举证。原告的证据经本院审查,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予认证。根据庭审及认证的证据,可查明以下事实:2012年12月13日,被告郑宏道出具借条给原告,借到原告10万元,3分息。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一直未还,成讼。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任俊贵向被告郑宏道提供借款,被告郑宏道应在原告催讨时及时归还,现其未能及时归还,故原告诉请被告郑宏道偿还借款1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宏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任俊贵借款1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由被告郑宏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翟华菁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晓附:本判决所依据法律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所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不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