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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罗庆与袁豹、郝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庆,袁豹,郝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罗庆,男,生于1972年10月8日,汉族,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袁豹,男,36岁,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被告郝爱红,女,36岁,汉族,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盐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庆诉被告袁豹、郝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袁豹、郝爱红的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庆在案件审理期间撤回对被告袁豹、郝爱红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庆撤回对被告袁豹、郝爱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罗庆负担。审 判 长  高春梅审 判 员  赵培羽代理审判员  魏树浪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苗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