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行字第112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黄佳阳与许仲首、苏佬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黄佳阳,许仲首,苏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行字第1120-3号申请执行人黄佳阳,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许仲首,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苏佬,男,196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0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许仲首、苏佬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许仲首立即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佳阳3500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3275元、执行费5150元;责令被执行人苏佬对被执行人许仲首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逾期未履行的,被执行人应当在履行期限届满三日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经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申请执行人举证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执行。针对申请执行人的举证,本院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仲首有房产在福建省南安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南房权证柳城办事处字第1220090X**号。同时,本院启动查控程序,查明被执行人许仲首除上述房地产外,无银行存款及其他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苏佬无银行存款及房地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依职权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许仲首、苏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14年8月11日,本院依法作出裁定查封、拍卖被执行人许仲首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并到南安市房地产管理处对被执行人许仲首的上述房产办理查封登记手续;2014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委托厦门中利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价格评估;2014年12月1日,本院将上述房产移送上网拍卖审批;2014年12月3日,案外人许庆宣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2015年7月22日,本院作出裁定:撤销拍卖被执行人许仲首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的执行行为。经查,被执行人许仲首、苏佬长期外出,居所地不明,除被查封的上述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许仲首、苏佬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