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7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李炳峰与刘喜亮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炳峰,刘喜亮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民终字第7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炳峰,男,197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彦明,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瑞瑞,山西晋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喜亮,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艾虎,男,系刘喜亮之子。上诉人李炳峰因与被上诉人刘喜亮合伙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北关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未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2014)榆民北关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许 俊审 判 员 白雁军代理审判员 元晓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介 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