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2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阿地里别克·胡沙音与迪丽拜尔·西力甫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地里别克·胡沙音,迪丽拜尔·西力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185号申请执行人:阿地里别克·胡沙音,男,哈萨克族,1968年8月21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迪丽拜尔·西力甫,女,维吾尔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新民三初字第113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按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迪丽拜尔·西力甫位于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河南东路5号3幢1单元302号的房产过户至阿地里别克·胡沙音名下;二、注销迪丽拜尔·西力甫名下2015404514号房产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瓮立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