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小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张兆文诉高春雷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兆文,高春雷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340号原告张兆文被告高春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兆文诉被告高春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兆文撤回对被告高春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共计75元,由原告张兆文负担。审判员 姜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潘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