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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7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736号原告卢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与被告因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儿子的身心不健康,家庭矛盾激发。2015年1月8日晚因儿子说我对丈母不尊重,在交谈过程中发生争执,儿子对我大打出手,打倒在地,长达十分钟左右。我无法忍受被告的家庭暴力。为了子女的身心健康,且我与被告感情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我与被告离婚,共同财产平均分配,子女共同扶养。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要求原告把家里的共同财产核实清楚。我并没有将家里的琐事告诉别人,只是争吵的时候,原告声音比较大,导致别人都知道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10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一子,女儿已成年,儿子于1997年11月2日出生,开庭审理时尚不足18周岁。共同财产有位于平定县某村院落一套,某小区房屋一套,底商一个,拆迁时补偿房屋一套。没有共同债权债务。双方在婚姻生活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故此形成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结婚,至今已近三十年,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双方共同努力,置办了大量共同财产,家庭幸福来之不易,双方虽偶有争执,但并未发生较大矛盾,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24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贾 力代理审判员  闫丽旭人民陪审员  郭 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 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