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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郸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x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朱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王x,女,1973年3月15日生被告朱x,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氏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氏负担。审判长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