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1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x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朱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郸民初字第1553号原告王x,女,1973年3月15日生被告朱x,男,1973年7月14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与被告朱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氏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氏负担。审判长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陪审员 朱全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