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杨桂林与巴马阳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秦福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林,巴马阳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秦福寿,唐丽圆,黄勇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510号原告杨桂林,农民。被告巴马阳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巴马瑶族自治县甲篆乡坡月村足拉屯8号。法定代表人曾金戈,系该公司负责人。被告秦福寿,农民。被告唐丽圆,农民。被告黄勇,无业。原告杨桂林诉巴马阳岸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秦福寿、唐丽圆、黄勇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韦朝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绍新、人民陪审员杨胜福参加的合议庭,书记员伍学旺担任记录。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杨桂林于2015年10月23日以搜集不到必要证据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桂林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桂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桂林负担(已预交50元,退还45元)。审 判 长 韦朝欢审 判 员 黄绍新人民陪审员 杨胜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伍学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