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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95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文县支行与陈敏等其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文县支行,陈敏,刘敬敏,刘陶,陈静,陈怀勇,龙小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953-1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文县支行,地址: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564号。负责人刘玉霞,行长。委托代理人代敏、范薇,该行职工。被执行人陈敏,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刘敬敏,女,1974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刘陶,男,1983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陈静,女,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陈怀勇,男,1982年9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龙小会,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文县支行申请执行陈敏、刘敬敏、刘陶、陈静、陈怀勇和龙小会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经查明,此外六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它情形”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5)兴民初字第17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刘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