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执字第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洪勇与徐世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海执字第1217-1号申请执行人洪勇。被执行人徐世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洪勇与被执行人徐世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世广与申请执行人洪勇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应当终结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 慧审判员 郑喜成审判员 廖江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吴 远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