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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5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赵刚、赵丽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504-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高疃镇原法庭大院。被执行人赵刚。被执行人赵丽。被执行人刘念宗。被执行人曹传凤。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刚、赵丽、刘念宗、曹传凤为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刚、赵丽、刘念宗、曹传凤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山东盛熔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3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魏东超审判员  迟晓乾审判员  汤景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大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