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州执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彭文学与李玉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才,肇州县新福乡新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州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张成才,男,汉族,职业个体,住所地肇州县。被执行人肇州县新福乡新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肇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成才与被执行人肇州县新福乡新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国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州永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刘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马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