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执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积刚与吕迎利、田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积刚,吕迎利,田甜,田桂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266号申请执行人孙积刚。被执行人吕迎利。被执行人田甜。被执行人田桂芬。申请执行人孙积刚与被执行人吕迎利、田甜、田桂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威民四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威民四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晓光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吕留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