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执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穆建敏与杜元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建敏,杜元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乾执字第00284号申请执行人穆建敏,男。委托代理人雷光锋,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杜元真,男。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穆建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乾县人民法院(2014)乾民初字第012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4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18.41万元,诉讼费4100元,执行费26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杜元真于达成协议自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穆建敏人民币10000元,剩余款项由被执行人杜元真从2016年开始,每年10月份给付申请人穆建敏人民币10000元,直到将借款给付完毕。申请执行人穆建敏表示按协议自觉履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乾县人民法院(2015)乾执字第00284号案件的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不履行协议时,有权向本院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军岗审判员 张利军审判员 侯军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争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