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胡开卫危险驾驶罪2015刑初2830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2830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某,出生地四川省屏山县,户籍地四川省屏山县)。因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莫军强,广东华勋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5)27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一思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及其辩护人莫军强均到庭参加诉讼。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4日零时许,被告人胡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B×××××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本市白云区江高镇高塘农贸批发市场新兴超市门口,与郑某驾驶的车牌号为粤Y×××××号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后被民警查获。经提取胡某静脉血进行检测,其血液被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205.7mg/100mL。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拘役二个月。被告人胡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胡某犯危险驾驶罪不持异议,且提出以下罪轻辩护意见:一、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后积极改正错误,痛改前非。二、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并当庭认罪、悔罪。三、被告人家庭负担重,且愿意主动缴纳罚金。综上,请法庭对被告人判处缓刑。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系初犯、偶犯,无犯罪记录,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云山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