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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路某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郭某某,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