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20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路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2018号原告路某某,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殿领,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郭某某,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皇永超审 判 员 董 磊人民陪审员 李方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雪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