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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11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房某某与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西民二初字第01110号原告:房某某,女,汉族,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被告:胡某某,男,汉族,住址:同原告。原告房某某诉被告胡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原告房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因个人原因不愿进行诉讼,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某某撤回对被告胡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余款返还原告。审判员 崔 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穆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