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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法民初字第02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谭德洪与伍早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德洪,伍早国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法民初字第02668号原告谭德洪,男,1969年9月2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何贵红(特别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大兴(一般授权),重庆岱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早国,男,1972年9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德洪与被告伍早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德洪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德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元,减半交纳704元,由原告谭德洪负担。审判员 陈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家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