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5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小平运输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776号罪犯李小平,男,汉族,1958年4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平武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五月十二日作出(2005)曲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小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李小平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五年七月八日作出(2005)云高刑终字第146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5年8月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查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李小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小平,现刑罚执行已达十年零二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5次,2014年7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9月10日止。罪犯李小平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平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