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执字第28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梁从玉与肖东鹏彩票、奖券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民执字第283-1号申请执行人梁从玉,男,生于1971年,甘肃省民勤县。被执行人肖东鹏,男,生于1967年,甘肃省民勤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民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定义务,即被执行人肖东鹏偿还申请人彩票款3320元并自2015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承担利息。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肖东鹏给付案款1000元,其余案款未自动给付,本院强制划拨2395元,彩票款3320元的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现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民民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二、申请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肖东鹏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述全审判员 李登乾审判员 张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