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非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非执字第207号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所在地址昌黎县三街朝阳东17号。法定代表人牛立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宋丽丽,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双博,该局工作人员。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昌国土资监字(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年10月14日收到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昌国土资监字(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5月26日送达被处罚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间是6个月。对昌国土资监字(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退还土地的处罚,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6个月的法定起诉期间尚未届满,不符合强制执行申请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昌黎县国土资源局昌国土资监字(2015)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袁 利审 判 员 刘彦良审 判 员 马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