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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大连红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红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1646号原告:大连红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音。委托代理人:黄军平,辽宁德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人斌。委托代理人:李光严。原告大连红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典公司)诉被告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湾山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红典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军平、被告湾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光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红典公司诉称,2013年9月初,原、被告签订《软装总包合同》,由原告对被告的大连湾山高尔夫花园售楼处及样板间进行软装设计、施工,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运输、包布置摆放,软装工程总金额为总价包干,产品总价款为1620000元。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且经被告验收合格,被告给付了大部分款项为1386000元,尚欠234000元未给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给付原告欠款234000元;2、给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止按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计算);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湾山公司辩称,欠款数额属实,但利息部分不同意给付,因大部分款项我们已经给付原告了,现在只欠一小部分欠款。诉讼费可与原告进行协商。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初,原、被告签订《软装总包合同》,由原告对被告的大连湾山高尔夫花园售楼处及样板间进行软装设计、施工,承包方式为包设计、包工包料、包运输、包布置摆放,软装工程总金额为总价包干,产品总价款为1620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完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被告应向原告付清工程款。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案涉工程于2013年11月20日经被告验收合格并接收。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86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234000元。上述事实,有《软装总包合同》一份、材料配制表一份、进帐单三份、大连湾山售楼处验收合格清单一份、大连湾山A户型合格清单一份、大连湾山D户型合格清单一份、大连湾山E户型合格清单一份、中国人民银行历年贷款利率表一份及当事人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原告已履行完毕其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234000元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34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被告认可,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确会给原告造成相应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自2013年11月20日(验收合格之日,即剩余工程款应付之日)至工程款实际支付之日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欠款数额仅为一小部分为由不同意支付利息的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大连红典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234000元,并自2013年11月20日始至上述工程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央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6%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10元,其他诉讼费100元,合计4910元,由被告大连湾山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树明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人民陪审员  王保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谷 郁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