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杨丙龙诉李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丙龙,李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3251号原告杨丙龙,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李勇,男,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原告杨丙龙因与被告李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李勇驾驶的鲁Q6XX**号小型轿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勇驾驶的鲁Q6XX**号小型轿车一辆(被告向本院交纳XXXX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学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