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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钱朝明与冯祖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朝明,冯祖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执字第00206-3号申请执行人钱朝明,农民。被执行人冯祖文,农民。付家珍与刘友权为交通事故赔偿一案的(2015)鄂南漳民一初字第00033号民事判决书已产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冯祖文应赔偿钱朝明损失39805.80元,在执行过程中冯祖文给付5000元。经查冯祖文住3间砖木结构房屋,种3.6亩责任田,家中除有少量农业收入外,无其他收入来源,目前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案件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期限不受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学斌审判员  尤明军审判员  谢其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