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与被告黄泽平,唐美霞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黄泽平,唐美霞,重庆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1059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西环路2号附3、附4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8976-9。负责人窦玉红,行长。被告黄泽平,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唐美霞,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重庆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戴英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黄泽平、唐美霞、重庆宏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75元,公告费350元,共计22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宁芸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