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4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中山市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祥金、何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祥金,何月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张民一初字第1468号原告:中山市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区,组织机构66986553-2。法定代表人:胡桂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新建,广东洋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祥金,男,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公民身份号码×××0614。被告:何月芳,女,汉族,住贵州省德江县,公民身份号码×××6062。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祥金、何月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山市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悦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付25元)。审判员 王 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詹绮婷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