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执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静、吕永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静,吕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487号申请人执行人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秦庚群,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魏政选,陕西秦直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泾阳县泾干大街**号。被执行人朱静,女,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吕永亮,男,汉族,村民。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朱静、吕永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4)泾民初字第00523号民事判决书。由朱静、吕永亮清偿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静、吕永亮仅履行了60000元,下余案件款暂无给付能力,申请人同意退出。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泾执字第0048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人若有了新的执行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永涛代理审判员 薛文安代理审判员 吕中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毛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