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字第019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2-14
案件名称
李君、李波与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君,李波,丹东市昌荣网具有限公司,王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01999号申请执行人李君。申请执行人李波。被执行人丹东市昌荣网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王向东,男,1963年8月3日出生,汉族,科员。申请执行人李君、李波与被执行人王向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0日作出(2006)丹东民一权字第177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李君、李波向东港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君、李波申请该案再审,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号作出(2014)东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向东不服该判决,上诉至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2014)丹审民再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对该案予以执行。按判决确定,王向东应给付李君、李波人民币本金8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62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向东已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李君、李波人民币1090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丹审民再字第00147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