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调确字第173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泽民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泽民,李淑琴,张志涛,张梦桐,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调确字第17385号申请人张泽民(系张爱华之父),男,1946年8月21日出生。申请人李淑琴(系张爱华之母),女,1951年7月25日出生。申请人张志涛(系张爱华之夫),男,1975年1月29日出生。申请人张梦桐(系张爱华之女),女,2013年11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张志涛(系张梦桐之父),同申请人张志涛。委托代理人张广慧(系张爱华之弟,兼张泽民、李淑琴、张志涛、张梦桐之代理人),男,1979年5月17日出生。申请人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天坛西里*号。法定代表人XX,院长。委托代理人郭文红,女,1966年2月2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泽民、李淑琴、张志涛、张梦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依法指定审判员贺艳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申请人张泽民、李淑琴、张志涛、张梦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29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一、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后十五日内,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一次性赔偿张泽民、李淑琴、张志涛、张梦桐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10000元,大写贰拾壹万元整。二、本协议签字经司法确认后生效,张爱华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医疗纠纷终结,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提出任何要求,不得实施有损对方声誉的行为。如因该协议内容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双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其他法律责任。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9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协议的效力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调解协议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明确,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泽民、李淑琴、张志涛、张梦桐与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在北京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医调字第T7392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贺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