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民初字第011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曹建涛与曹立坤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01198号原告:曹建涛。被告:曹立坤。原告曹建涛与被告曹立坤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建涛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建涛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合法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尊重,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建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曹建涛负担。审判员 杨鹏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