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冯某某,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义井镇义东沟村。被告张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义井镇义东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蔺志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