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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郊民初字第5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张某离婚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郊民初字第510号原告冯某某,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义井镇义东沟村。被告张某,男,198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义井镇义东沟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冯某某负担。审判员  蔺志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芬 来源:百度“”